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工委,省直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
现将《江苏省老干部志愿服务促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中共江苏省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江苏省老干部志愿服务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银发生辉”工程,促进和规范老干部志愿服务,提高老干部发挥作用的组织化程度,凝聚“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篇章的银发力量,根据志愿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老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老干部志愿服务及相关活动。我省有关单位组织到省外开展的老干部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干部志愿服务,是指经登记注册的老干部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积极助推江苏改革发展稳定,广泛开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开展老干部志愿服务,应当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量力、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建立由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筹规划,老干部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协调对接,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各展所长的老干部志愿服务工作体系。
第六条 江苏省委老干部局、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成立江苏老干部志愿服务联盟,各设区市、县(市、区)和省直单位可视需要设置老干部志愿服务总队、支队、大队等机构,作为联盟成员单位,负责老干部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对接及老干部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的登记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江苏老干部志愿服务联盟办公室设在省委老干部局作用发挥指导处,负责全省老干部志愿服务相关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本地本单位老干部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在“江苏省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系统”信息化平台的登记注册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干部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注册。
第二章 老干部志愿者
第八条 鼓励引导广大老干部充分运用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和专业特长,为各级党委政府助力加油,向社会或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申请注册老干部志愿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服务管理对象、各类老干部组织(包括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老干部社团协会等)的成员;
(二)具备与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必要的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老干部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能力和身体状况,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隶属关系或登记管理,获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老干部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团队相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四)维护老干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队的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所在志愿服务团队;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成立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支持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涉老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行业系统、街道(乡镇)、社区(村)等,成立各类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组织老干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的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志愿服务团队内部管理;
(三)负责志愿者的动员招募、申请登记注册、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根据志愿者需要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使用、管理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关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的政策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中,设立建制性或非建制性功能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强化党建引领,激发组织活力。
第四章 老干部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老干部志愿服务活动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两在两同”建新功,聚焦群众所思所盼,结合老干部所能所愿,重点在理论政策宣讲、红色基因传承、助力改革发展、基层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经验技术传授、医疗法律服务、困难群体帮扶、时代新人培育、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支持和引导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打造具有新时代江苏老干部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不断增强志愿服务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支持他们领衔创建“老党员先锋队”“老党员义工队”“老党员工作室”“老党员驿站”等,开展特色鲜明的志愿服务活动,示范带动更多老干部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立足江苏老干部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优势,在老干部注册志愿者中分类建立银发人才库,组织引导有专业特长的老干部开展科研创新、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业务咨询、科普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助力江苏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要从老干部实际出发,统筹开展组团式、结对式、订单式等类型的志愿服务,引导老干部志愿者各尽所能、发挥所长。推进在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学校、社区、乡村、福利院、养老机构等场所成立老干部志愿服务基地(站点),探索建立老干部常态化、规范化、便捷化开展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老干部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全省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及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统一使用江苏老干部“银发生辉”志愿服务标识。使用时应遵守相关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图形,不得用于志愿服务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应当将老干部志愿服务工作纳入老干部工作总体安排,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办法和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强对老干部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二十一条 老干部志愿服务经费筹集应当依法依规。建有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党建+志愿服务”活动,可参照党建活动规定开支经费。
第二十二条 老干部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运营管理。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及所在单位应根据志愿服务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相应的保险,提供交通、通讯、食宿等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应分层分级加强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辅导讲座等形式,开展适合老干部志愿者需求的学习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掌握形势,学习知识技能,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对表现突出的老干部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及时给予褒扬奖励,定期开展推选老干部志愿服务“最美系列”等选树典型活动,广泛宣传学习先进典型的事迹,营造关心支持老干部志愿服务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各单位探索建立老干部志愿者星级评定、积分奖励等制度,采取将参加志愿服务工时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到老干部工作部门主管的老年大学学习享受优待政策等奖励办法,激发老干部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十六条 因提供志愿服务、符合地方政府奖励和优待的老干部志愿者,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老干部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志愿服务团队应当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落实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负责解释。